监督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原标题:监督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京举行。其中,监督法修正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11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会上介绍,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内容;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
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黄海华介绍,2023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修正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874人提出的390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社会公众对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细化执法检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工委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此次监督法修法的一大关注点,就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
对此,黄海华表示,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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